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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
2023-09-16 517 返回列表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确定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能,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可能给煤矿安全带来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生产过程,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防止煤矿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负责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及监察工作。

二、根据国家经贸委有关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文件精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是: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变压器及移动变电站、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潜水电泵、其它防爆产品。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防爆灯具等。

3.爆破器材包括煤矿用炸药、煤矿用雷管、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等钻、凿、锚工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输送机及辅件、刮板输送机及辅件、钢丝绳、人车、防坠器、液力偶合器、辅提运设备。

7.动力机车包括内燃机车、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8.通风、防尘设施包括局部通风机、风筒、除尘与降尘设备。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包括输送带、电缆、风筒涂覆布、隔爆水槽(袋)、管材及塑料网带、非金属托辊、难燃介质。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包括气体、粉尘。风速等检测仪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其它防护装置。

11.支护设备包括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滑移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

12.采煤机、掘进机、转载机械及配套设备,井下动力设备(乳化液泵站、空气压缩机等);瓦斯抽放泵、注水泵等。

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对其它确属应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也将陆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畴。

三、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依法使用安全标志。煤矿企业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四、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将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来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对煤矿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五、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具体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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