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具体名单见附件1)。
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在核准和授权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作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附件:1. 授予甲级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单
2. 核准的检验业务范围和授权安全标志检验的业务范围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