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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井下矿用电缆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2011〕64号】
2023-09-16 414 返回列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要求,2010年5至12月,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组织开展了井下矿用电缆产品专项检查,抽查了308家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缆生产单位和426个矿用电缆产品样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


一是被检查的308家生产单位中,大多数生产企业对电缆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产品的检验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对生产质量过程控制执行比较好。


二是被抽检的426个矿用电缆产品样品中,423个样品检验为合格,3个样品检验为不合格,样品抽检合格率为99.3%,绝大部分的电缆安标产品的阻燃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


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中小生产企业管理松散,责任意识不强,缺乏诚信,个别企业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过分缩减成本,降低了产品质量;二是一些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较低,专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提供长期、有效、稳定的技术保证;三是有的企业存在电缆成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不规范,出厂检验原始记录缺失,检验纪录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四是有些生产企业取证后未能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组织生产。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存在电缆产品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复评仍达不到要求的江苏泛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方圆电缆厂、衡阳正工线缆有限公司、天津市江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奥达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分公司、云南巨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生产单位的15个产品(详见附表1),撤销其安全标志;


二是对存在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缺少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能力达不到要求、电缆成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的晋中市晋缆电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57家生产单位的520个产品(详见附表2),暂停其安全标志;


三是对不再生产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徐州永达线缆有限公司等7家生产单位的22个产品(详见附表3),注销其安全标志。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要求,做好矿山企业执行矿用产品安标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管监察,有效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是严格督促整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要严格督促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并跟踪验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不再符合矿用安标发放条件的产品,要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安全标志。要严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入关,确保矿用产品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是努力把好矿用安标产品安全检测检验关。从事矿用安标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矿用安标检测检验规则的要求,规范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切实把好矿用安标产品的安全检测检验关。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未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的服务机构,要取消其相关检验业务;对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有失公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严格遵守并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各项规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对纳入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在取得安标标志后方可组织生产和销售,并指导矿山企业正确使用和维护。要不断提高企业自身技术实力,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研发能力,积极促进矿山企业安全技术进步。


附表:


1.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


2.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


3.被注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三批) 1.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8吨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7吨以上(含7吨)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JTK型矿用提升机(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6DA多级泵(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电动锚杆钻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支腿式电动凿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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