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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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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0-12-17 14:29 来源:综合司分享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为扎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20座以上,其中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非煤矿山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成运行;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规规章。在国家修订《矿山安全法》,重新修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适应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需要,推动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区域性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和加强相关工作。(省应急厅负责)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推动出台煤系矿山、型材矿山开采等方面地方标准。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和宣贯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省应急厅负责)

3.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制定完善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省应急厅负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严把安全准入门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对市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偏差,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注销。(省应急厅负责)

3.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作为重点关闭对象。到2022年底全省关闭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20座以上。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紧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岗位,监督指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责任清单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省应急厅负责)

2.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为抓手,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城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省应急厅负责)

3.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修订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出台规范和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金属非金属规模以上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其他企业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省应急厅负责)

4.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共建、校企联建等方式,在非煤矿山集中的地区就近建设一批高水平安全技能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实训考试基地。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省应急厅负责)

5.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落实《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持续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在地下矿山推广使用撬毛台车、天井钻机、采空区探测仪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在露天矿山推广使用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非电引爆系统等技术和装备;在尾矿库推广在线监测监控等技术和装备;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到2022年6月底前所有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全面实现省市县企在线风险监测四级联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省应急厅负责)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2021年6月底前,组织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突出顶板管理、通风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省应急厅负责)

2.严密管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安全风险。完善油气增储扩能安全风险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极端天气、井喷、硫化氢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防控措施。(省应急厅负责)

3.严密管控尾矿库“头项库”安全风险。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头项库”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项库”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项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省应急厅负责)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动态跟踪检查。重点打击整治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接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按照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省市县企层层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传导到企业末端和广大从业人员。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在企业全面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市县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领域、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验做法,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统筹推进。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分析整治过程中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加强监管执法。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综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企业“开小灶”,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开展示范引导。开展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市县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和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点带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严格督促落实。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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